第五章 目的与目标
书名:行为逻辑 作者:何畔之 本章字数:4755字 发布时间:2026-10-22

上一章讨论了存在、需求与动机三个环节。

存在是意识体对本体及其状态的基础认识,需求在此基础上增加缺失差异的认识,动机则进一步形成朝向需求满足的意识活动趋势。

至此,意识活动已经具有方向性,但这种方向性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主体已经确定希望实现什么结果。

例如,一个人认识到自身需要休息,并产生了满足休息需求的意识活动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已经确定了需要实现的结果,更不意味着他已经明确了这一结果的具体内容。

从动机到实践,主体还需要完成对预期结果的主动确立和具体化构建。

按照本书提出的行为逻辑模型,这一过程涉及目的与目标两个环节。

第一节 目的:对抽象结果的主动确立

目的,是意识体在动机基础上主动确立的抽象预期结果。

理解目的,首先需要明确它与动机的区别。

动机是朝向满足需求的意识活动趋势。它使意识活动具有方向性,但并未因此完成对方向终点的主动确立。

例如,一个人经过长时间工作,已经认识到自身需要休息,并产生朝向满足休息需求的意识活动趋势。

此时,动机已经形成。

当主体进一步主动确立“使身体得到恢复”这一预期结果时,就进入了目的环节。

在这一过程中,意识活动增加了新的信息:主体主动确定了希望实现什么结果。

目的由此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目的是主体主动确立的。

意识体能够依据已经形成的认识和动机,对希望实现的结果进行判断与选择。

这种主动确立,体现了主观能动性在行为逻辑中的作用。

动机虽然已经具有满足需求的方向性,但方向性的形成并不等于主体已经主动选定方向的终点。

目的的形成,使主体从具有某种意识活动趋势,进一步发展到主动确定需要实现的结果。

其次,目的具有抽象性。

这种抽象性并不意味着目的没有明确内容,而是指主体尚未对预期结果进行充分的具体化构建。

例如,“使身体得到恢复”已经表达了希望实现的结果,却尚未明确需要恢复到什么程度,以及如何判断这一结果已经实现。

同样,一个人为了满足知识方面的需求,可以确立“掌握某项知识”的目的。

这一目的说明了希望实现的结果类型,却没有规定具体掌握哪些内容、达到什么程度。

这些信息需要在目标环节进一步形成。

因此,目的的抽象性是相对于目标的具体性而言的。

目的并非没有方向终点,而是尚未对这一终点作出充分的具体规定。

目的还需要与需求环节引入的基准状态加以区分。

基准状态是意识体用于比较本体状态的相对完整参照,属于需求环节的信息内容。

目的则是主体在动机基础上主动确立的预期结果。

二者可能在内容上相互关联,却具有不同的逻辑性质。

例如,一个人知道充分休息后的身体状态,却仍然可能选择继续工作。

这说明,主体已经认识到某种基准状态,并不意味着已经主动决定将其作为当前行动需要实现的结果。

只有当主体在动机基础上主动确立相应的预期结果时,才进入目的环节。

因此,基准状态属于需求认识中的参照信息,目的涉及对预期结果的主动确立。

还需要明确,目的的形成不等于目的已经实现。

主体可以主动确立某个预期结果,但它能否实现,仍然取决于后续行动及客观条件。

目的属于意识活动中的预期结果,实践结果则是行为发生之后实际形成的结果。

两者可能一致,也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一个人确立了恢复身体状态的目的,但由于休息不足或者其他条件限制,实际结果可能没有达到预期。

这并不意味着目的没有形成,而是说明目的的确立与目的的实现属于不同环节。

按照本书提出的雪球式递进原理,目的完整继承动机及此前环节的信息,并增加主动确立的抽象预期结果。

至此,意识活动已经形成主动确立的方向终点。

但这一终点仍然需要进一步具体化。

第二节 目标:对目的的具体化构建

目标,是意识体在目的基础上,对预期结果进行具体化构建所形成的认知内容。

目的确立主体希望实现的抽象结果,目标则进一步明确这一结果的具体内容。

例如,一个人确立了“掌握某项知识”的目的。

这一目的能够说明主体希望达到的总体结果,却尚未明确需要掌握哪些知识、达到什么水平。

主体可以进一步确定:掌握某一章节的核心概念,并能够独立完成相应的基础练习。

此时,预期结果得到了具体化。

与目的相比,目标增加了结果内容、范围和完成条件等具体信息。

这种具体化可以涉及数量、程度、时间或其他必要的限定,但并不要求所有目标都必须同时包含这些要素。

目标具体到什么程度,需要结合活动性质及后续判断的需要确定。

例如,“改善身体状态”可以是一项目的,而“使当前疲劳状态得到足以恢复正常活动的改善”可以成为相应目标。

主体已经对希望实现的结果增加了具体规定,即使尚未使用精确数字,也不能因此认定目标不存在。

因此,目标的成立与目标的质量,需要分别讨论。

一、目标的具体化与评价

在既有目标管理研究中,SMART法则是一种常见的目标设定与评价工具。

SMART由乔治·多兰于1981年提出,后来出现了不同的解释版本。现代常见版本通常包含五项标准:具体性、可衡量性、可实现性、相关性和时限性。

具体性强调目标应当明确表达希望实现的结果。

可衡量性强调目标应当具有能够判断完成程度的依据。

可实现性要求考察目标与主体能力及现实条件是否相适应。

相关性强调目标应当与所要实现的目的保持联系。

时限性则要求在适当情况下明确完成目标的时间范围。

这五项标准可以帮助主体完善目标,使其内容更加清楚,也便于后续评价。

例如,一个人确立了“提高学习能力”的目的。

如果进一步明确为“在本周内掌握某章节的基础知识,并能够独立完成相应练习”,预期结果就具有了更加具体的内容和检验依据。

不过,SMART法则与本书对目标的定义属于不同的分析层次。

本书研究的是目标在行为逻辑中的位置,以及它相对于目的增加了什么信息。

SMART法则则主要用于目标的设定、评价和优化。

因此,不能直接将是否满足全部SMART标准,作为判断目标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

某些目标难以用精确数字衡量,却仍然可以形成能够判断的预期结果。

某些目标即使具有明确的数量和时间要求,也可能因为认识错误或现实条件变化而无法实现。

SMART能够辅助目标构建,却不能保证目标必然合理,更不能保证目标最终实现。

二、目标的具体程度

目标的具体化并不意味着必须无限增加信息。

如果具体程度不足,主体可能难以判断预期结果究竟是什么。

但如果对目标附加过多与结果无关的条件,也可能使目标变得复杂,并模糊目标与后续实施安排之间的区别。

因此,目标的具体化应当围绕预期结果展开。

例如,一个人确立了完成某项写作任务的目的。

他可以进一步确定:完成一篇围绕特定主题展开、包含必要论证内容的文章。

这一目标已经对结果的内容与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至于什么时候开始写作、在哪里写作、采用什么资料整理方式,以及如何安排具体步骤,则涉及后续方法和方案。

这说明,目标的具体化不是将全部行动信息提前纳入目标,而是使预期结果具有足够明确的规定。

这种明确程度可以因实践性质而不同。

对于某些简单活动,目标可能只需要少量信息。

对于复杂活动,目标则可能包含多个相互关联的结果要求。

例如,一项工程建设的目标可能同时涉及规模、性能、安全性以及完成期限。

这些内容共同规定需要实现的结果,却不直接等同于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法与实施方案。

因此,目标的信息多少不能仅由文字长短判断,而应根据预期结果所需要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

三、目标与方法的界限

目标规定主体希望达到的具体结果,方法则涉及实现这一结果的途径。

例如,一个人为了提高某项技能,确立了能够独立完成特定任务的目标。

这一目标说明了预期结果。

至于主体通过阅读资料、接受指导,还是反复练习来实现目标,则属于方法问题。

如果将实现目标的全部行动过程都直接纳入目标定义,就会模糊目标与方法之间的区别。

但在实际活动中,同一个事项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逻辑位置。

例如,“取得一杯安全饮用水”可以成为一项独立实践的目标。

而对于以补充身体水分为目标的实践而言,取得饮用水可能只是实现目标的一个中间步骤。

因此,判断某项内容属于目标还是方法,需要首先确定当前分析的是哪一项实践,以及该实践所确立的预期结果是什么。

还需要区分目标中的时间限制与方案中的时间安排。

“在今晚之前完成工作”可以是目标的具体规定。

“今晚七点开始,先整理材料,再完成写作”则属于特定条件下的实施安排。

前者限定希望实现结果的时间,后者说明具体如何安排行动。

按照雪球式递进原理,目标完整继承目的及此前环节的信息,并增加对预期结果的具体化规定。

主体已经明确希望实现什么具体结果,但还需要进一步构建实现结果的一般信息。

第三节 目的与目标的信息递进关系

目的与目标之间的关系,是本书雪球式递进原理在预期结果形成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按照这一原理,后一个环节完整继承前一个环节的全部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新的信息。

目的以动机为基础,增加主动确立的抽象预期结果。

目标以目的为基础,增加对预期结果的具体化规定。

这意味着,目标并不是脱离目的而独立产生的另一种预期结果。

在本书的理论结构中,目标的完整信息包含目的及其此前环节所规定的内容。

例如,一个人由于身体疲劳而形成休息需求,并产生满足这一需求的动机。

主体在此基础上主动确立“使身体恢复”的目的。

随后,他进一步将这一目的具体化为“使当前疲劳状态得到足以恢复正常活动的改善”。

从目的到目标,预期结果的信息更加具体。

但是,按照雪球式递进原理,这种具体化并不意味着原有的目的信息被舍弃。

相反,目标应当在完整继承目的信息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规定。

如果进一步向前展开,目的本身又继承动机的信息,动机继承需求的信息,需求继承存在的信息。

因此,在概念定义上,目标的完整信息范围应当包含此前各环节的规定内容。

存在提供本体及其状态的基础认识。

需求在存在基础上增加缺失差异的认识。

动机在需求基础上增加满足需求的意识活动趋势。

目的在动机基础上增加主动确立的抽象预期结果。

目标在目的基础上增加具体化的预期结果。

这些环节共同构成从基础认识到具体预期结果的递进结构。

这里需要强调,雪球式信息包含不能简单理解为后一环节只是参考了前一环节,也不能仅仅理解为前一环节曾经促成了后一环节的形成。

本书提出的是更严格的理论主张:后续环节应当完整包含此前环节的信息内容。

不过,概念定义上的包含关系,与现实意识活动中的信息保存,仍然需要分别研究。

例如,一个人原先希望在短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但在具体化目标时发现这一要求不符合现实条件,于是调整了预期完成时间。

此时,原有判断与新的目标规定之间发生了变化。

旧判断是否仍然以历史信息的形式保留?被调整的内容是否属于后续环节所继承的信息?这些问题不能仅凭概念定义解决。

因此,本章首先确立目的与目标的概念边界,以及二者在理论结构中的递进关系。

至于现实意识活动中是否完整保存此前全部信息,仍需要在后续统一原理部分提出更加严格的判定标准。

另外,目的与目标的逻辑区分,也不意味着现实中的意识活动必须先完成一段明确的抽象思考,再经过另一段完全独立的具体化思考。

主体可能在主动确立预期结果时,同时形成较为具体的目标内容。

在熟练活动中,这一过程也可能进行得非常迅速。

这些现象不会自动取消目的与目标的概念区别,但说明理论上的逻辑层次与现实意识活动的具体时间过程不能直接等同。

目的与目标的根本区别,仍然在于它们相对于前序环节所增加的信息不同。

目的增加主动确立的抽象预期结果。

目标进一步增加预期结果的具体化规定。

至此,主体已经从具有方向性的动机出发,主动确定希望实现的结果,并使这一结果获得相对明确的内容。

然而,知道自己希望实现什么,并不意味着已经知道如何实现。

例如,一个人已经确定了需要掌握哪些知识、达到什么能力水平,却仍然需要考虑通过何种途径完成学习。

同一个目标可能具有不同的实现方法,而同一种方法在不同时间、空间和环境条件下,也可能需要形成不同的实施安排。

这就进入行为逻辑的下两个环节:方法与方案。

下一章将讨论方法的一般性、方法内部的分类,以及方案如何在特定条件下构建具体的实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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